总的来说,黑龙江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差异在于继承人的确定方式、立继与不立继、继承顺序和继承权的限制等方面。
黑龙江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两种不同的继承制度,其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继承人的确定方式:代位继承是指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孙或直系亲属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财产。而转继承则是指被继承人在继承人去世之前设立继承合同,将继承财产转让给另一人作为继承人。
2. 立继与不立继:在代位继承制度下,如果继承人去世在被继承人之前,其子孙或直系亲属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来继承财产,不需要立遗嘱。而转继承制度则需要被继承人在继承人去世前立遗嘱或签订继承合同才能进行转继承。
3. 继承顺序的差异: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主要是按照近亲属的顺序依次继承,比如儿子>孙子>曾孙子等。而在转继承中,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继承财产的对象。
4. 继承权的限制:代位继承制度一般只适用于近亲属之间的继承,比如儿子或直系亲属可以代位继承。转继承制度则没有严格的限制,被继承人可以将继承财产转让给除近亲属以外的任何人。
总的来说,黑龙江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差异在于继承人的确定方式、立继与不立继、继承顺序和继承权的限制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