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说,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取决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的严重程度。当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破坏监管秩序,并带来了严重后果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立案追究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利用擅自离开看守所、监狱、劳动教养所或者戒毒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控制、看管职责,故意破坏监管秩序,给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行为要素:被告人必须具有故意破坏监管秩序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违法行为,却故意从事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
2.客观要素: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结果,即该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3. 主观方面: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破坏监管秩序的目的和动机,并具有明显的恶意。
4. 审查标准: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立案时,还需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实施方式和手段、行为的后果等因素。
总的来说,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取决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的严重程度。当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破坏监管秩序,并带来了严重后果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立案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