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上述只是量刑规定的一些考虑因素,并不代表具体的量刑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2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串通投标判决量刑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我国法律中对串通投标罪的量刑幅度如下:
1. 主观情节:量刑幅度与犯罪主观故意的程度相关,通常认为越是恶意程度高的主观故意,量刑幅度越重。
2. 金额情节:串通投标罪一般有涉及巨额经济利益的特点,犯罪所得金额多少将对量刑幅度产生影响,金额越大,量刑幅度越重。
3. 社会影响:若串通投标罪的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产生严重影响,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后果,量刑幅度可能会更严厉。
4. 效果情节:若串通投标行为导致招标项目不能按照真实竞争进行,或者导致国家、社会利益受损,量刑幅度可能会更重。
5. 承认与悔罪情节:即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是否能够积极退赃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是否表现出悔罪的态度,这将对量刑产生一定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具体的量刑幅度在实际判决时根据具体案情、被告人的社会影响力、社会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因此,上述只是量刑规定的一些考虑因素,并不代表具体的量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