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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法定刑事责任有哪些

时间:2023-07-31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4 栏目名: 最新政策 文档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行为:1.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公文、公函、公告、公告牌、告示、印章、证件、票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文件,或者其他专用的正式文件;2.出具的证明文件具有重大事项;3.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主观上具有恶意和欺骗目的。具体的刑罚将由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情况的轻重综合判断后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行为:

1. 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公文、公函、公告、公告牌、告示、印章、证件、票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文件,或者其他专用的正式文件;

2. 出具的证明文件具有重大事项;

3. 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主观上具有恶意和欺骗目的。

根据该条规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法定刑事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若出品人属于机关、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据其职务徇私舞弊、签发证明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若出品人属于机关、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的非工作人员,依据其职务徇私舞弊、签发证明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 若出品人为职务便利人员,在职便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利用职务便利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情节较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刑事责任因案情而异,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法定刑事责任。具体的刑罚将由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情况的轻重综合判断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