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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时间:2023-07-31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最新政策 文档下载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确定一项合同是否有效时,一方可以通过提出不安抗辩来主张合同的无效性。总之,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在合同成立过程中存在不利差距,且该不利差距是由对方不正当行为所导致的,并且主张方已经尽力减少不利影响,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该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确定一项合同是否有效时,一方可以通过提出不安抗辩来主张合同的无效性。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存在一定的法定或者事实上的不利差距:即合同一方在合同成立时处于一种弱势地位,由于缺乏交易能力或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使得合同的条款对其不利。

2. 该不利的差距是由于对方的威胁、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所造成的:即合同一方在成立合同时,受到了对方的不正当行为的影响,导致合同的成立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性。

3. 不安抗辩权的主张方已经尽力减少合同的不利影响:即合同一方在发现合同存在问题后,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来减轻其不利影响。

4.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时间:即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合同欺诈等问题后,合同一方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得滥用该权利。

总之,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在合同成立过程中存在不利差距,且该不利差距是由对方不正当行为所导致的,并且主张方已经尽力减少不利影响,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