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要求,对于发现伪造发票犯罪的,应当严惩当事人,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及检察机关加强协作,及时破案,并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以起到威慑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伪造发票罪的司法解释具体规定如下:
1. 对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国家重要财务会计凭证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罪或者伪造、出售伪造的非国家重要财务会计凭证罪。
2. 对于伪造企业经济活动凭证、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骗取出口退税款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发票罪。
3. 对于以非法印章、签名、印鉴或其他伪造的形式制造、使用伪造的发票并贩卖、出售、购买或者非法出售、购买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发票,或者虚开发票超过一定数额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4. 对于涉及公共财政资金的贪污、挪用、骗取等行为中使用伪造的发票或虚开增值税发票情节严重的,应认定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其他罪名。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要求,对于发现伪造发票犯罪的,应当严惩当事人,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及检察机关加强协作,及时破案,并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以起到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