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与公司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职责、规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例如,滥用职权、非法转移公司资金等行为。对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事实和量刑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还需要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及金融证券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刑法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与公司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职责、规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解释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主体: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与公司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员。
2. 行为要件:
a.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主体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上市公司的财产,包括以个人或者非法组织的名义非法占有公司的资金、股权或其他财产。
b. 违反职责、规定:犯罪主体违反了自己在公司中的职责或者其他规定,导致上市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例如,滥用职权、非法转移公司资金等行为。
c. 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主体的行为实际上导致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包括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损害。
3. 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必须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即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且有意识地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
对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事实和量刑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还需要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及金融证券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