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如果违法经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以处以罚金,并可以没收相关物品。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并可以处以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淫秽物品的定义:淫秽物品包括淫秽书刊、录像、录音、电影、图片、电子出版物等,具有明显淫秽性质,且其制作、复制、传播行为违反国家法律的。
2. 属地管辖原则:淫秽物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按照犯罪行为地的原则进行,但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中,以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为管辖机关。
3. 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包括制作、复制、展示、传播淫秽物品以及非法经营淫秽物品等行为。对于制作、复制淫秽物品超过一定数量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
4. 违法所得的处理:对于非法经营淫秽物品获得的违法所得,一般应当追缴。如果违法经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以处以罚金,并可以没收相关物品。
5. 刑罚的认定和适用: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应当根据传播数量、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被告人进行处罚。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并可以处以罚金。
以上仅为简要概括,具体内容还需要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