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以非法手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给他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对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标准,具体的判断和适用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以非法手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给他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对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出让价格低于市场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以非法手段故意设置低于市场价的出让价格。
2. 工作人员身份:犯罪行为必须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实施。
3.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非法出让价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
对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标准,具体的判断和适用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