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通过与他人串通、勾结、串联,对投标结果进行操纵、妨害公平竞争,达到非法获利的行为。总体上,判定刑法串通投标罪需要考虑主观和客观要素的综合评判,包括投标人的故意、行为的实质性表现、串通的协议内容和影响的严重程度等因素。
刑法中的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通过与他人串通、勾结、串联,对投标结果进行操纵、妨害公平竞争,达到非法获利的行为。对于刑法串通投标罪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行为:刑法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行为是指投标人明知竞标应当具有公平性、公正性的情况下,通过串通、勾结、串联等方式,破坏竞标的公平性,妨害其他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2. 意图要素:刑法串通投标罪需要具备故意要素,即投标人故意串通他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共同达成操纵投标结果的协议。
3. 成立要件:刑法中对于串通投标罪的成立,除了主体行为和意图要素外,还需要达成串通协议的实质性行为,如共同商议制定标书、合谋预定谁将中标等。
4. 影响因素:判定串通投标罪的严重程度还需考虑影响力的大小。影响力可以体现在何种程度上破坏了投标竞争的公平性、制约了竞争性价格的形成、对项目质量和服务产生了不良影响等方面。
总体上,判定刑法串通投标罪需要考虑主观和客观要素的综合评判,包括投标人的故意、行为的实质性表现、串通的协议内容和影响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具体判定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