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的规定,刑法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将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让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的重大损失的,还可以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犯罪主体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应追缴非法所得,并给予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的规定,刑法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将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让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规定如下:
1. 违法行为主体:该罪的犯罪主体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即拥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机关、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 违法行为要件:
a. 职务上的便利:犯罪主体利用自己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职务地位或者职权,便利借权获利的行为。
b. 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主体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合同、协议等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给他人。
c. 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让:出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3. 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犯罪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包括:出让土地面积较大的;取得的非法所得较多的;参与犯罪的人数较多或者造成的损失较重的;或者在修建房屋、建筑物等方面以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接受其他人的投资。对于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的重大损失的,还可以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犯罪主体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应追缴非法所得,并给予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