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最高院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件的解释主要是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对行贿行为进行定性和量刑标准的规定。
最高院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件的解释主要参考以下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利用职务、地位形成的影响,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人行贿的行为。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受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以财物形式行贿有影响力的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中的“其他特权行为”。
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诉讼中受贿、行贿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在审理以贿赂形式行贿有影响力的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时,应根据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行贿款额的多少、行贿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从而决定量刑。
总之,最高院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件的解释主要是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对行贿行为进行定性和量刑标准的规定。这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打击有影响力的人利用职务、地位从事贪污受贿行为。具体的解释可以根据刑事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