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在疫情爆发或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有关负责人或从事防疫工作的人员未能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导致疫情扩散或传染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所涉及的刑事罪名。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在疫情爆发或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有关负责人或从事防疫工作的人员未能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导致疫情扩散或传染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所涉及的刑事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十四条规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1. 在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中,有关负责人故意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导致疫情扩散或传染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2. 在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工作中,有关负责人故意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及时、不准确或者不完整地报告疫情信息,造成疫情扩大;
3. 在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中,有关负责人故意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采取必要的隔离、检疫、治疗等防疫措施,或者未能提供及时的医疗救治措施,导致传染病的传播或者严重危害;
4. 在传染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负责人故意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及时组织、指挥、调度防疫工作,导致疫情扩大或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以上四个方面分别指的是在传染病预防控制、监测报告、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负责人或从事防疫工作的人员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所可能犯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