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受行贿行为:对于行贿金额的认定,规定如果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但行贿金额难以确定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定性标准: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案件的定性标准,明确了单位和个人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贿赂行为应当构成行贿罪。
2. 接受行贿行为:对于行贿金额的认定,规定如果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但行贿金额难以确定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情节严重的行贿:对于行贿数额较大、数量较多或者情节恶劣的行贿行为,将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4. 新旧刑法衔接问题: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实施的一些行贿行为,要依据旧刑法进行审查追诉。
5. 不同行贿数额划分:对于不同数额的行贿行为,将根据实际判罚情况进行相应的规定,包括从轻、减轻、加重等。
《解释(三)》的发布为侦查机关和法院审理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指导,为保护司法公正和惩治行贿犯罪提供了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