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对于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回避,包括地域回避,主要有以下规定:1.如果审判人员与案件的地域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判公正和客观性,可以申请回避。例如,审判人员是被告人或被害人等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当事人的亲属、近亲属、配偶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当事人、代理人、诉讼参与人和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存在回避情况时,都有权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进行申请理由的说明。
刑事诉讼中地域回避是指在具体案件中,审判人员因为与案件的地域关联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不适宜审理案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回避,即要求自己不参与审理该案件的程序。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对于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回避,包括地域回避,主要有以下规定:
1. 如果审判人员与案件的地域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判公正和客观性,可以申请回避。例如,审判人员是被告人或被害人等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当事人的亲属、近亲属、配偶等。
2. 审判人员因其他事由与案件的地域关联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判公正和客观性,也可以申请回避。例如,审判人员在该地区有亲友关系、经济利益等情况。
3. 派出法院、法官和检察官对于自己所在地区的案件也可以申请回避。例如,派出机关或法院工作人员是当事人时,可以要求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当事人、代理人、诉讼参与人和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存在回避情况时,都有权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进行申请理由的说明。法院在收到回避申请后,经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回避。如果回避申请被准许,回避的审判人员将不再参与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