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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保险诈骗犯罪解释重要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8-28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4 栏目名: 最新政策 文档下载

如保险公司员工明知被保险人故意编造虚假事故、虚构保险标的等情况仍同意受理保险申请并支付赔偿金,也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总之,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保险诈骗犯罪的解释主要涉及虚假标的、虚假事故的认定、保险公司人员以及中介机构人员的追责、保险公司违规行为的刑事追究以及非正当手段获取保险金的行为的刑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保险诈骗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要规定如下:

1. 对于投保人故意编造的虚假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与被保险标的之间不存在的保险合同,以及权利人、受益人之间不存在的赔偿关系的情况,确认为保险诈骗犯罪。

2. 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员工以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等参与保险诈骗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保险公司员工明知被保险人故意编造虚假事故、虚构保险标的等情况仍同意受理保险申请并支付赔偿金,也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保险中介机构人员故意编造虚假保险事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干扰保险公司正常处理事故的行为,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于保险公司未依法履行备案手续、向监管部门报备重大保险事故等行为,若造成国家财产或公众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对于以非正当手段获取保险金、重复申领保险金或伪造保险单证等行为,应依法追究保险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

总之,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保险诈骗犯罪的解释主要涉及虚假标的、虚假事故的认定、保险公司人员以及中介机构人员的追责、保险公司违规行为的刑事追究以及非正当手段获取保险金的行为的刑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