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诽谤罪的司法解释中的主要规定,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发展与变化进行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诽谤罪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如下:
1. 对公民及其合法权益或财产性利益的诽谤,以及对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诽谤,均可以构成诽谤罪。
2. 以公开方式对他人进行诽谤的,可以构成公开诽谤罪。
3. 通过文字、图画、标识等方式,以网站、博客、论坛等信息网络传播对他人进行诽谤的,可以构成网络诽谤罪。
4. 对已故人员进行诽谤的,可以构成诽谤罪,但已故人员的继承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5. 使用虚构事实或者歪曲事实,捏造事实进行诽谤的,可以认定为恶意诽谤。
6. 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或不实的情况的,可以构成传播谣言罪,但不符合构成诽谤罪的要件。
7. 违背社会公德,公然侮辱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中执法人员的,可以构成诽谤罪。
8. 通过喧哗、喧扰、殴斗等方式,侮辱他人,使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干扰正常生活秩序的,可以构成诽谤罪,但同时还可能涉及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等其他犯罪行为。
以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诽谤罪的司法解释中的主要规定,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发展与变化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