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法应当承担行政经济责任的特定行政主体,如税务、海关、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
法律规定行政追偿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类:
1. 具有特定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2. 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政府部门、公务员等。
3. 具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如违法建设、环境污染等责任主体。
4. 依法应当承担行政经济责任的特定行政主体,如税务、海关、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
行政追偿的对象具体有以下几类:
1. 经济追偿:追缴税收、罚款、挽回财产损失等。
2. 行政处理追偿:撤销证照、吊销执照、行政许可等。
3. 处罚性追偿: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如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等。
4. 行政说理追偿: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如行政指导、行政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