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是指高级别国家机关或高级领导人对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采取放任、纵容的态度或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官员滥用职权、受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打击举报人、包庇和保护违法犯罪分子等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危害。
两高指的是"高级别、高度权力",一般用来指代高级别国家机关或高级领导人。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是指高级别国家机关或高级领导人对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采取放任、纵容的态度或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官员滥用职权、受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打击举报人、包庇和保护违法犯罪分子等行为。
具体内容包括:
1. 放任态度:高级别国家机关或高级领导人对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漠视、视而不见,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打击和制止。
2. 纵容行为:高级别国家机关或高级领导人对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予以默许、纵容,对违法犯罪分子不予追究、不予制止。
3. 滥用职权:高级别国家机关或高级领导人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为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4. 受贿受贿:高级别国家机关或高级领导人通过收受贿赂的方式为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提供保护、支持。
5. 打击举报人:高级别国家机关或高级领导人利用职权之便,对揭发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6. 包庇保护:高级别国家机关或高级领导人为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提供保护,不对其进行追究和制止。
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