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说,该司法解释主要针对淫秽物品牟利行为的具体处理标准、量刑和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为依法办理淫秽物品牟利案件提供了指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12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办理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淫秽物品的定义:明确了什么属于淫秽物品,包括具有淫秽、挑逗和煽动性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物品。
2. 牟利行为标准:规定了淫秽物品牟利行为的标准,即明知是淫秽物品并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引荐、播放、放映等行为,以及接受淫秽物品牟利所提供的财物。
3. 制裁幅度和量刑:对涉嫌淫秽物品牟利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数额、手段、情节等进行相应的量刑,同时对犯罪所得的财物进行追缴和没收。
4. 偷拍、偷录淫秽物品的区分:明确了以非法侵入、窃取方式获取淫秽物品与非侵害他人隐私的个人娱乐、集体活动等情况的区别。
5. 例外情况和适用法律: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包括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以及其他情节轻微的案件等。
总的来说,该司法解释主要针对淫秽物品牟利行为的具体处理标准、量刑和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为依法办理淫秽物品牟利案件提供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