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变造少量货币案件,一般不应立案。只有变造货币数量较大、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情形才应立案。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对“变造货币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概述,具体适用情况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变造货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变造货币罪的立案标准,其中包括以下规定:
1. 对于涉嫌变造货币的罪名,应当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为主,偶有以法院直接受理的特殊情形除外。
2. 在变造货币的罪名成立的标准上,对变造货币的方式、数量、质量和变造货币的目的等要素进行了详细说明,以便进行具体的判断。
3. 在变造货币的数量标准上,根据犯罪类型进行了区分。对于变造少量货币案件,一般不应立案。只有变造货币数量较大、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情形才应立案。
4. 对于变造货币的质量标准上,如变造的货币能够以普通人的观察和认识手段发现,即认定为变造货币。这里的普通人是指没有专门培训或研究货币鉴别技巧的人。
5. 对于变造货币的目的标准上,应当综合考虑凶手使用变造货币的目的,如借以骗取他人财物、干扰金融秩序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对“变造货币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概述,具体适用情况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