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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相关解释(传染病防治失责罪)

时间:2023-08-22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6 栏目名: 最新政策 文档下载

最高院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也称传染病防治失责罪,是指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相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因疏忽、玩忽职守,导致传染病蔓延、扩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需要指出的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卫生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减少传染病的蔓延和危害。

最高院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也称传染病防治失责罪,是指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相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因疏忽、玩忽职守,导致传染病蔓延、扩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对扩散疫情、蔓延疫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罪名适用于那些具有一定责任的人员,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人、卫生防疫工作人员等,如果他们在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时疏忽不堪、玩忽职守或其他严重失职,导致疫情扩散或造成重大后果,便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罪名的适用还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犯罪主体的职务、实施行为的性质、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卫生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减少传染病的蔓延和危害。这一罪名的适用有助于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管和管理,使相关工作人员更加谨慎负责,切实履行防控职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