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区的事实婚姻和同居是两种不同的婚姻形式。因此,广东地区的事实婚姻和同居是有明显差别的,事实婚姻具备夫妻关系的法律效应,而同居不具备夫妻关系的法律效应。
广东地区的事实婚姻和同居是两种不同的婚姻形式。
1. 事实婚姻:指的是未经法律程序登记,但通过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在广东地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男女自愿且实际上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且具备以下其中之一的情形:一方具备合法结婚的资格但尚未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双方不满足合法结婚的年龄条件。
2. 同居:指的是男女双方未经法律程序登记,仅仅以同居的方式共同生活,但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同居并没有法律效应,双方在财产分配、财产继承等方面没有法定权益和责任,双方也没有继承权和赡养义务。
因此,广东地区的事实婚姻和同居是有明显差别的,事实婚姻具备夫妻关系的法律效应,而同居不具备夫妻关系的法律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