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危险犯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既遂即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犯罪的后果已经发生。因此,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既遂的量刑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而定,一般会根据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手段等因素进行判断。
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危险犯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既遂即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犯罪的后果已经发生。对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既遂的量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确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利用在建、在修、在运易燃易爆设备、危险物品现场故意放火,或者驾驶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船舶、机动车发生爆炸、火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拘役、管制或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既遂的量刑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而定,一般会根据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手段等因素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