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拐骗儿童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相关规定:
中国大陆:根据《刑法》第240条,对于拐骗儿童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拐骗的儿童未满十四周岁的;
2. 拐骗的儿童的生父或生母有下落不明或者无办理收养手续的。
香港:根据《儿童及少年福利条例》第26条,对于拐骗儿童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当立案追诉:
1. 拐骗的儿童未满16周岁的;
2. 拐骗的儿童的生父或生母有下落不明或者无合法照顾和抚养儿童的人的。
台湾:根据《刑法》第171条之1,对于拐骗儿童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当立案追诉:
1. 拐骗的儿童未满12岁的;
2. 拐骗的儿童的生父或生母有下落不明或者无合法收养的。
澳门:根据《刑事法律制裁未成年人犯罪》第66条,对于拐骗儿童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当立案追诉:
1. 拐骗的儿童未满14周岁的;
2. 拐骗的儿童的生父或生母有下落不明或者无办理收养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