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意味着案件中的财产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才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这些内容是刑法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中的重要内容,司法实践中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运用。
刑法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重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受托财产的概念:受托财产是指法定代理人、委托人、托管人、执行人、监护人、保管人、经纪人等受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委托、任命以管理、支配、保管、使用、处置、收益等行为的财产。司法解释对受托财产的界定和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2.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行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在管理、支配、保管、使用、处置、收益等行为中,故意运用受托财产,侵占、挪用、盗窃、诈骗、抽逃、非法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使用受托财产,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3. 增加了诈骗和非法转让的行为:司法解释对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运用做了扩大和具体化,将诈骗和非法转让等行为也纳入该罪的构成要件范围。
4. 情节严重的标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指导性标准是案件中故意运用受托财产达到500万元人民币或者数额较大,或者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这意味着案件中的财产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才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5. 分清管理者与使用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受托财产的管理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要有明确区分。如果使用者的行为不构成背信罪,管理者对其行为没有实质控制权的,则一般不会认定管理者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这些内容是刑法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司法实践中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