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恶意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有23条,重要内容包括:1.恶意故意毁坏财物的认定标准:故意毁坏财物是指有破坏、损毁、损坏他人财物之故意,恶意则是指主观上有恶劣、不良动机。以上仅为部分重要内容,具体内容还需查看相关《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恶意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共有23条,重要内容包括:
1. 恶意故意毁坏财物的认定标准:故意毁坏财物是指有破坏、损毁、损坏他人财物之故意,恶意则是指主观上有恶劣、不良动机。
2. 财物的范围:包括不动产、汽车、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现金、有价证券等财产。
3. 财物价值的认定:以申报价值、评估价值、市场价值为依据,综合考虑确定。
4. 法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指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较重的行为。
5. 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具有爆炸、有毒、腐蚀等危险性的物品恶意故意毁坏罪:指使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恶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行。
6. 不属于财物制造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但因操作不慎致使财物毁损、损坏的适用情形。
7. 考虑精神损害后果:如造成被害人严重精神损害,可酌情从重处罚。
8. 针对情节轻微的案件:在一般情节较轻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9. 危险方式:指以炸药、毒品、腐蚀剂、燃烧物等方式实施恶意故意毁坏财物罪。
10. 具有特殊性质的案件:恶意故意毁坏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对外交通以及其他特定设施等具有特殊性质的财物的案件,可以从严惩处。
以上仅为部分重要内容,具体内容还需查看相关《司法解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