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在动植物检疫工作中,因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不履行检疫职责,导致严重的疫情蔓延或者病害流行,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只有符合上述标准,公安机关才会对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进行追诉。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在动植物检疫工作中,因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不履行检疫职责,导致严重的疫情蔓延或者病害流行,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公安机关在追究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时,通常会参考下面的追诉标准:
1. 是否存在失职行为:是否存在动植物检疫人员在履行检疫职责过程中,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不履行检疫职责的行为。
2. 是否存在严重后果:失职行为是否导致严重的疫情蔓延或者病害流行,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
3. 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存在动植物检疫人员明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存在明显线索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检疫职责的行为。
只有符合上述标准,公安机关才会对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进行追诉。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追诉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判断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