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6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是指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图片、音像、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或者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网络传播淫秽物品。需要注意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的具体立案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案情而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规定,具体裁判仍以法律规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6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是指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图片、音像、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或者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网络传播淫秽物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传播淫秽物品刑事案件的规定》,立案标准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较大的,为了散布淫秽物品;
2. 传播淫秽物品的情节严重或有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意义的;
3. 传播淫秽物品时影响面较大,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
4.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收取较高价款,并且达到直播、网络视听传输等露骨淫秽程度的。
需要注意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的具体立案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案情而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规定,具体裁判仍以法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