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林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两高盗伐林木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林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两高盗伐林木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以下是其中的主要规定:
1.认定盗伐林木罪的标准:林木数量达到100株以上或者价值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盗伐林木罪。
2.盗伐林木的认定:违法砍伐活立木、树木的主干、主根,或者其他树木资源,属于盗伐林木行为。
3.数额认定:盗伐林木的数量和价值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并依据林木品种、直径、高度、树冠面积、木材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
4.职务犯罪:对于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法人员等职务犯罪的,同时还应追究其职务侵占、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的责任。
5.处罚幅度:盗伐林木情节较重的,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破坏性、扰乱性等因素,可以超过法定刑的幅度进行处罚。
6.盗伐林木罪与其他罪名的关系:当盗伐林木行为同时涉及其他罪名,如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应当按照实际情况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林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部分规定。具体的司法解释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核实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