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是根据行政法规定而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政对象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决定、决议、命令、批复、许可、登记、奖励等决定性或者具有确认性质的行政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还要考虑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环境保护法》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诉讼另有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是否具有争议性等因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是根据行政法规定而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政对象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决定、决议、命令、批复、许可、登记、奖励等决定性或者具有确认性质的行政行为。
2.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的行政行为不予执行、推迟或者以违法、错误的方式执行,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3. 行政机关其他涉及行政管理的具体行为。这一类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政对象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但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的范围,仍然涉及行政管理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还要考虑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环境保护法》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诉讼另有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是否具有争议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