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过失行为,采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常见的危险方法包括故意炸弹、纵火、故意破坏重要设施等。需要注意的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主要侧重于犯罪人的过失认识和危险方法的采用,而不强调具体危害后果是否发生。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过失行为,采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如下:
主观要件:
1. 过失: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具有过失的认识,即虽然没有直接意图危害公共安全,但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险后果而放任不管。
客观要件:
1. 采用危险方法:犯罪人通过某种方式、方法对公共安全进行攻击,构成危险的行为。常见的危险方法包括故意炸弹、纵火、故意破坏重要设施等。
2.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威胁到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
3. 结果:罪行的客观结果已经发生,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经实施并导致了相应的危害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主要侧重于犯罪人的过失认识和危险方法的采用,而不强调具体危害后果是否发生。因此,一旦犯罪人在过失认识和危险方法的选择上存在过错,即可认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