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保护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公益林保护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对公益林的保护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侵害公益林资源的犯罪行为。综上所述,对于公益林保护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要求公职人员在公益林保护工作中有滥用或丧失职权的行为,并且未履行明确的职责,造成了严重后果。这一标准有助于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环境的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公益林保护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公益林保护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对公益林的保护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侵害公益林资源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公益林保护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丧失或滥用职权: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或丧失了对公益林保护的职权,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
2. 未履行明确职责:公职人员明确被授予了公益林保护的职责,但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履行职责,导致公益林的损害或破坏。
3. 造成严重后果:因公职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公益林的严重损害或破坏,使公益林的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或者引发了重大的自然灾害,给社会产生了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对于公益林保护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要求公职人员在公益林保护工作中有滥用或丧失职权的行为,并且未履行明确的职责,造成了严重后果。这一标准有助于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环境的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