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公众健康和人民生命安全,并确保对犯罪分子进行适当的刑事处罚。
最高院关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件司法解释的重要规定包括:
1. 对于重大伪劣商品犯罪案件,违法所得较大或者影响较为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予以打击。
2. 对于从事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违法人员,特别是具有组织、领导、资助、协助等较重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3. 将组织、领导、资助、协助等较重责任的违法人员列为重点打击对象,注重对其团伙犯罪行为的打击,形成震慑效果。
4. 加强对刑事案件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情节认定和刑事责任的界定,确保量刑适当。
5. 对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 情节严重,具有团伙作案组织,多次实施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
- 通过污染食品、药品等方式危害公众健康和人民生命安全;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追溯到致盲、致残、致死等恶劣后果。
6. 对于从事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后具有坦白情节和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公众健康和人民生命安全,并确保对犯罪分子进行适当的刑事处罚。